本篇文章839字,读完约2分钟

泰晤士报记者曾福斌

网络保险法规已经确立。 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企业经营网络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草案对人身保险企业经营网络保险的条件、风险提示、新闻披露、网络新闻的安全性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提到人身保险企业经营网络保险,偿付能力必须保持足够的ⅱ类。

“人身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需保持充足Ⅱ类”

珠江人寿电子商务项目经理袁良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迄今为止,人身保险企业经营网络保险业务在资本金方面有两项规定。 一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二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年销售额不超过资本金的两倍。 意见取消了后者的要求,有助于保险企业快速发展网络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需保持充足Ⅱ类”

意见认为,人身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推广销售分红保险、投资保险、万能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产品页面突出的位置以产品名称以上的黑体字表示收益不明确,片面或夸大推广过去的业绩,违反约定收益,造成损失

对此,袁良表示,现金价值高的产品很受投资者欢迎,可以快速发展保险费规模,因此也很受保险企业欢迎,但监管层需要考虑系统风险来管理总量。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从今年开始,保险企业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保险费收入应控制在企业资本金的两倍以内。

“人身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需保持充足Ⅱ类”

稿件称,人身保险企业应当建立方便高效的互联网保险在线服务体系制度,在存量保单全部失效之前,不得停止提供在线服务。 人身保险企业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当及时提供保险,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保险,应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简化服务流程,鼓励创新服务方法。

“人身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需保持充足Ⅱ类”

在谈到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时,袁良表示,这对保险企业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从技术上讲完全可以实现t+0。 目前,网络保险的退保基本上是t+1,推迟一天,首要的是考虑资金的安全性。

袁良表示,网络保险未来的趋势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安全,如何在便捷性和安全性之间取得平衡,是网络保险快速发展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网络安全方面,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企业要加强电子票务管理,加强网络保险业务收费管理,加强重视资金收付安全性的新闻安全管理工作,确定新闻安全负责人。

标题:“人身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需保持充足Ⅱ类”

地址:http://www.cywsjsjd.com/cjbx/11275.html